(2017)湘0124刑医解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友才、黄涛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友才,黄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继 续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湘0124刑医解1号申请人黄友才,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乡县。系被申请人黄涛的父亲。被申请人黄涛,曾用名黄宇轩,男,1996年7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2014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现在宁乡县精神病医院被强制医疗。被申请人黄涛患有精神疾病,曾因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宁刑强医字第0000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黄涛强制医疗。因黄涛之父黄友才提出对黄涛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立案,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会见了被申请人黄涛,调取了强制医疗机构宁乡县精神病医院对黄涛解除强制医疗的评估报告,并听取了黄涛所居住社区的意见。现已审查终结。强制医疗的执行机构宁乡县精神病医院对黄涛解除强制医疗的评估报告认为:被申请人黄涛交谈合作切题,意识清晰,间或有幻听,无妄想,情感反应较协调,意志活动可,自知力完整,可以考虑社区或者家庭康复治疗。社区或者家庭要加强监管,督促服药,定期复查。本案承办法官现场调查到被申请人黄涛居住于宁乡县灰汤镇双盆村熊家湾组,平时只有其父亲在家,其母亲在外打工。被申请人黄涛所居住的社区出具的意见为:黄涛的父亲黄某不具备监管黄涛的责任心和能力,且其母亲在外务工,无监管条件,邻里十分担心。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涛患有精神疾病,曾因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而被本院决定强制医疗。现其近亲属申请对其解除强制医疗。根据强制医疗的执行机构的意见,被申请人黄涛可以考虑社区或者家庭康复治疗,但社区或者家庭要加强监管,督促服药,定期复查。现被申请人黄涛的近亲属未创造监管条件,暂不具备监管能力;被申请人黄涛一旦解除强制医疗,可能因监管不严而危害社会。综上,应认定被申请人黄涛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涛继续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晓河人民陪审员 胡小艳人民陪审员 李定新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二)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