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4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雷海燕与冯西盛、柯雯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海燕,柯雯婧,冯西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495-1号申请执行人雷海燕,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柯雯婧,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冯西盛,男,汉族,居民,系柯雯靖之夫。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海燕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柯雯婧处执行回案款700元,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雷海燕。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02民初15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