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秦硕瑾诉被告向勇、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硕瑾,向勇,伏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050号原告:秦硕瑾,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浬科,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勇,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伏蓉,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告秦硕瑾诉被告向勇、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秦硕瑾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硕瑾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硕瑾撤诉。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秦硕瑾负担。审 判 员 林成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蒋 丹书 记 员 赵韵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