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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秦硕瑾诉被告向勇、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硕瑾,向勇,伏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050号原告:秦硕瑾,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浬科,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勇,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伏蓉,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告秦硕瑾诉被告向勇、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秦硕瑾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硕瑾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硕瑾撤诉。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秦硕瑾负担。审 判 员 林成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蒋 丹书 记 员 赵韵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