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罗文谷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罗文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道。法定代表人:马建新,总经理。被执行人:罗文谷,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县,申请执行人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文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罗文谷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文谷偿还申请执行人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垫付的外墙维修费415592.5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27元、执行费6134元。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文谷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