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赵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赵某1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725号原告:王某1,女,200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河区。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河区。被告:赵某1,女,200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河区。法定代理人:赵某2,男,48岁,汉族,住宁河区。原告王某1与被告赵某1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以治疗尚未终结,待治疗好后,损失实际发生后再诉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1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原告王某1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孙庆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