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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洪新与李刚、王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新,李刚,王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5号申请执行人:孙洪新,男,住通榆县瞻榆镇。被执行人:李刚,男,住通榆县开通镇。被执行人:王战刚,男,住通榆县开通镇。孙洪新与李刚、王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洪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822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822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庆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艺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