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4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朝庆与钟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庆,钟世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277号原告:陈朝庆,男,195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钟世强,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陈朝庆与被告钟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陈朝庆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朝庆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朝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朝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云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犹 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