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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小龙、徐艳波、吉林省大德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小龙,徐艳波,吉林省大德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民初879号原告: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0MA0Y3FKJ8X)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磊,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蒙古族,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园,吉林陈井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小龙,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徐艳波,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吉林省大德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531009273XK)法定代表人:李贺,职务:该公司经理。原告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小龙、徐艳波、吉林省大德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安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小龙、徐艳波、吉林省大德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德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安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徐小龙、徐艳波立即偿还我行借款200,000.00元;2.判令吉林省大德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7日徐小龙因花生收购和种植所需向我行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签订了主合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借款合同》,此借款合同由吉林省大德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并且吉林省大德担保有限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从合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保证合同》。现徐小龙已经归还本金80万元,剩余20万元本金未按合同约定偿还。现吉林省大德担保有限公司已丧失担保能力,出现主合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中危及我行债权安全情形,故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审理。徐小龙、徐艳波、吉林省大德担保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7日,徐小龙、徐艳波与大安农商行签订《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一份,其二人从大安农商行借款人民币1,000,000.00元,期限自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6日,借款利率按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84%。合同约定每月20日为固定结息日,到期还本。吉林省大德担保有限公司为徐小龙、徐艳波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大安农商行签订《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保证合同》一份。现徐小龙、徐艳波尚欠贷款本金200,702.8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编号为20160427001203号《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2.编号为20160427000539号《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保证合同》复印件一份;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凭证复印件一份;4.贷款账户查询信息一份。(上述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大安农商行与徐小龙、徐艳波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双方应依据签订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第二项:“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第20日”及第七条第(四)款第二项:“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徐小龙、徐艳波只偿还80万本金,剩余20万本金及部分利息未予偿还的行为显属违约,故大安农商行起诉要求徐小龙、徐艳波立即偿还剩余20万元到期债权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同时大安农商行与大德担保公司签订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保证合同》第一条约定,大德担保公司为徐小龙、徐艳波的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大安农商行要求吉林大德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徐小龙、徐艳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二、吉林省大德担保有限公司对徐小龙、徐艳波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徐小龙、徐艳波、吉林省大德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孙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宏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