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向东与张志海、张全喜金钱给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东,张志海,张全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法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王向东,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魏都支行调研员,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张志海,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源县永安镇西大街政府南巷004号。被执行人张全喜,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浑源县永安镇新华村24号。本院在执行王向东与张志海、张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对申请人王向东向我院申请诉讼保全已查封的张志海名下位于浑源县恒山南路原药材公司楼3-4层(建筑面积为1043平米),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出后,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经过三次拍卖均已流拍,而被执行人张志海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执行和解。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志海名下位于浑源县恒山南路原药材公司楼3-4层(建筑面积为1043平米)以第三次流拍价420万元,交付申请人王向东抵偿被执行人张志海所欠的债务。二、申请执行人王向东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执行员 :常有林执行员 :白利军执行员 :李文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利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