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4民初5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健与乌鲁木齐乐锅锅炉有限公司、魏翼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乌鲁木齐乐锅锅炉有限公司,魏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059号原告:王健,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告:乌鲁木齐乐锅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法定代表人:魏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魏翼,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安宁渠镇。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健诉被告乌鲁木齐乐锅锅炉有限公司、魏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健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