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刁纯侯春山侯金平周红军王万英郑树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刁纯,侯金平,侯春山,郑树芹,周红军,王万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4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延寿县西同庆街13号。法定代表人张桂梅,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宝仁(公民身份号码×××),男,1963年5月5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职工,住延寿县。被告:刁纯(公民身份号码×××),男,1956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延寿县。被告:侯金平(公民身份号码×××),女,1964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延寿县。被告:侯春山(公民身份号码×××),男,1966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延寿县。被告:郑树芹(公民身份号码×××),女,1962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延寿县。被告:周红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延寿县。被告:王万英(公民身份号码×××),女,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延寿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与被告刁纯、侯金平、侯春山、郑树芹、周红军、王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刁纯、侯金平偿还借款43807.45元、利息16195.32元(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6日)2.判令被告刁纯、侯金平、侯春山、郑树芹、周红军、王万英承担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4日,刁纯、侯金平在“邮政银行”借款80000元,年利率为13.5%,还款日期为2015年3月24日,借款到期后,于占龙、李晓花偿还了36192.55。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邮政银行”向本院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学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岳永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