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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局家属院,居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小区某某村,居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小区某某村,居民。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刘某某依据(2015)城民初字第014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某、李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暂无执行能力,虽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某某、李某某的存款账户,但在执行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1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向明君审判员  向全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