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兴民初字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付某与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兴民初字65-1号原告付某,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被告齐某,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付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此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庆人民陪审员 韩占辉人民陪审员 杜井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