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财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景瑞家纺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景瑞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165号申请人:六安市裕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西路裕安区政府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1073662M(1-1)。法定代表人:罗行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敦福,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景瑞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罗集乡工业区天裕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88878526Y(1-1)。法定代表人:蒋后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六安市裕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景瑞家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罗集乡兴隆村的12450.26平方米自有房产(房地权证裕安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六安市裕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以银行存款420万元(户名:六安市裕安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户行: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231309610300000067)为上述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六安市裕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财产,使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景瑞家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罗集乡兴隆村的12450.26平方米房产(房地权证裕安字第××号),查封期限一年;二、冻结申请人六安市裕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420万元银行存款(户名:六安市裕安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户行: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231309610300000067),冻结期限一年。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六安市裕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韦传奇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立婷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