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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3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金才与郑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才,郑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3民初1014号原告:王金才,男,汉族,南丰县人。被告:郑建辉,男,汉族,南丰县人。原告王金才诉被告郑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王金才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王金才负担。审判员  严尤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