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3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金才与郑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才,郑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3民初1014号原告:王金才,男,汉族,南丰县人。被告:郑建辉,男,汉族,南丰县人。原告王金才诉被告郑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王金才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王金才负担。审判员 严尤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