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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忻州市鑫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兵,忻州市鑫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兵,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五台县茹村乡南大贤村人,现居本村新农村南街68号。被执行人忻州市鑫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忻州定襄县晋昌镇北关村。法定代表人:张爱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忻州市鑫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晋0921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兵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申请执行。经审查,其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921执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金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