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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郑丽、李春毅申请执行覃昌萍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丽,李春毅,覃昌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01执468号申请执行人郑丽申请执行人李春毅被执行人覃昌萍因被执行人覃昌萍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26民终2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一、位于凯里市红州路55号*栋*号房屋(房产证号:开房权证州房字第0***4号)所有权归郑丽、李春毅,郑丽、李春毅在房屋办理过户之日一次性支付覃昌萍三万元;二、覃昌萍于2017年4月20日之前协助郑丽、李春毅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登记手续,办理手续的相关费用由郑丽、李春毅支付。申请执行人郑丽、李春毅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覃昌萍还应承担执行受理费3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位于凯里市红州路55号*栋*号房屋(房产证号:开房权证州房字第0***4号),过户到郑丽(身份证号:522601196*******4)、李春毅(身份证号:522601197********4)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祖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