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飞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528号罪犯赵飞,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盐亭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东三法刑初字第19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赵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飞系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2月5日至2017年3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6年2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7分(2016年2月28日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3分、2016年5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2分、2017年1月20日因危害监管秩序行为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执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又由于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多次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7分,其中一次性被扣3分以上一次,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应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