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633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633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暂住张家港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盛敏、被告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至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街道佰衣顺鞋服卖场等地,趁人不备,窃得女士上衣4件、衣架2个,共计价值人民币2846元。案发后,赃物均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2月某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至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街道佰衣顺鞋服卖场,趁人不备,窃得卖场内“景晨”牌女士上衣1件、衣架1个,共计价值人民币333元。2.2017年3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至张家港市杨舍镇北二环路鑫星制衣服装卖场,趁人不备,窃得卖场内“俏德岚”牌女士大衣1件,价值人民币1400元。3.2017年3月上旬某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至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街道佰衣顺鞋服卖场,趁人不备,窃得卖场内“景晨”牌女士上衣1件、衣架1个,共计价值人民币333元。4.2017年3月中旬某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至张家港市凤凰镇德盛购物超市,趁人不备,窃得超市内“纳绮缌”牌大衣1件,价值人民币780元。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季某、顾某、王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商品进货明细、营业执照、监控录像、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相关照片、价格鉴证意见、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被害单位损失已挽回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瑞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