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盘文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3540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被执行人:盘文东(越南语名BANVANDONG,自报名),女,京族,1993年5月22日出生,国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住越南。关于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盘文东偷越国边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439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盘文东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被执行人盘文东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敬志超执行员 杨日宏执行员 阳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