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叶国南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国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751号罪犯叶国南,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2008)清中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国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叶国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6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2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叶国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对罪犯叶国南减刑一年,该裁定于2014年1月3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1月16日至2017年3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国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国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