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41年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旭伟,男,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5执17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国阁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刘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