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瓦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曲丽娟与徐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丽娟,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曲丽娟,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徐刚,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曲丽娟与被执行人徐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瓦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债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瓦民初字第24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结。被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荣久执行员  韩懿卓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迟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