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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行威海分行与威海正泰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威海正泰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文登鸿基海洋生物有限公司,威海市鲁平贸易有限公司,陈峰,谭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威海正泰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文登鸿基海洋生物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市鲁平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峰,男,汉族,1977年4月19日出生,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谭美芳,女,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鲁1002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借款本金2990592.88元及利息154293.21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138195元、案件受理费3306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文登鸿基海洋生物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现本院对该财产正在进行处置;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相应的执行线索;三、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因处置房产周期较长,不能在执行期限届满前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及调查结果,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鲁1002执4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建涛助理审判员  刘大海助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