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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任某某、贺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贺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2刑初260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别名任某1),男,住三门峡市陕州区。2013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4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监视居住,3月14日被刑事拘留,3月27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3月28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贺某某(别名贺辉),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三门峡市陕州区。2006年3月29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3月27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3月28日被执行逮捕。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贺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燕燕、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贺某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路九号公馆路口,由贺某某望风,任某某趁被害人刘某骑摩托车不备之际,将刘某车后座其侄女背的挎包内的钱包等物盗走,钱包内有900余元现金。2、2017年3月10日9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和平路黄河医院院内,趁被害人何某不备,将其装在上衣外侧口袋内的一部苹果6splus手机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20元。另查明:1、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任某某到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起诉指控的第一场盗窃犯罪事实;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任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第二场盗窃犯罪事实;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贺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了上述犯罪事实。2、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贺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9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刘某、何某的陈述;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前罪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收条、谅解书;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照片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查证属实,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任某某在实施第一场盗窃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第一场盗窃犯罪成立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第二场盗窃犯罪事实,对第二场盗窃犯罪构成坦白,故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贺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贺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对二被告人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再次实施盗窃犯罪,反映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量刑时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任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贺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贺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任某某退赔被害人何欢人民币23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曾庆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