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暴永利、李竹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暴永利,李竹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冯延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暴永利,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尔林兔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竹君,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暴永利、李竹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陕0103民初3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现已查封被执行人暴永利名下房屋一套,现正在评估拍卖中,故短期内暂无法处置完毕,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杨晓军执行员 李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