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成都薛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绵竹腾迅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薛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绵竹腾迅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46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薛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随银。被执行人绵竹腾迅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恩。申请执行人成都薛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683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绵竹腾迅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358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账户上无存款和房产,但名下有土地一宗,已被我院和其他法院多次查封,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