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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行审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与曾四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曾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4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罗亿清,局长。委托代理人梅盼,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洋菁,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四清,男,汉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原强制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撤回岳国土资腾【2016】25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兵审 判 员  刘翰旻人民陪审员  李秋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