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财保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亚靓、王小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亚靓,王小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财保59号之一申请人:张亚靓,女,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王小娟,女,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申请人张亚靓诉被申请人王小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亚靓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小娟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亚靓以现金人民币1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6)赣0104财保59号民事裁定书,并依该裁定冻结申请人张亚靓及被申请人王小娟银行存款各15000元。现该案已判决结案,被申请人王小娟已按判决履行完毕。现申请人张亚靓于2017年6月21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王小娟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亚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申请人张亚靓用以担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的冻结。二、解除被申请人王小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邑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