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忠兴与周土兵、周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兴,周土兵,周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2581号原告:陈忠兴,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被告:周土兵,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被告:周丽琴,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兴与被告周土兵、周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兴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有不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有钟电动车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忠兴负担。审判员 雷章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