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1执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谢玉玲与安德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玉玲,安德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327-4号申请执行人:谢玉玲,女,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安德宏,男,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德宏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德宏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