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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戴川因与张劲、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川,张劲,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0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川,男,生于1981年2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燕,绵阳市涪城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劲,男,生于1971年1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郎池镇,现住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熊国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戴川因与被上诉人张劲、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7民初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川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戴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戴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明宪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廖顺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