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问俭与李海军、王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问俭,李海军,王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81民初772号原告:张问俭,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荣,甘肃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李海军,男,住玉门市。被告:王树明,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原告张问俭诉被告李海军、王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问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荣、被告王树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海军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张问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海军立即支付欠款4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海军支付逾期利息2000元(40000元×6%÷12×10个月);3、被告王树明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张问俭将自有的工程车承包给被告李海军经营,在原告张问俭承包的工地上从事工地岩土和煤炭运输业务,并约定用其运费抵顶车款,经过一段时间的抵顶,大部分车款已抵顶,但被告李海军在还有40000元剩余车款还没抵顶和付清的情况下,将车私自从工地开出,并对车的存放位置进行隐藏。不得已,原告与被告李海军多次联系沟通,2015年5月19日,被告李海军向原告出具欠车款的欠条一份和还款协议一份,并由被告王树明作保证,用于确定欠款的存在和明确于2016年6月份之前全部还清。但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李海军、王树明总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无奈,原告现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李海军立即支付欠款40000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000元,对以上款项王树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维护合法权益。李海军未提出答辩意见。王树明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欠款属实,我提供担保也属实,但当时我和张问俭商量了,张问俭同意让我担保,我就担保了,还款责任应该由李海军承担,我不承担还款责任,我可以催促李海军还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9日,张问俭与李海军就购车款及运费进行结算后,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李海军欠张问俭购车款40000元,该款李海军保证在2016年6月份之前还清,李海军并于同日向张问俭出具了欠条一张,就双方的该笔债务进一步确认。王树明就该欠款向张问俭提供担保,并在还款协议书中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确认,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海军未向张问俭给付购车欠款,王树明作为担保人亦没有履行担保义务。现张问俭依法起诉,请求李海军、王树明连带清偿拖欠的购车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李海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张问俭与李海军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就之前购车欠款及运费进行结算的凭证,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李海军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张问俭给付购车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还款协议,并向张问俭给付欠款的法律义务。关于张问俭主张的逾期欠款利息,因双方在还款协议中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为1521元(40000元×4.35%÷365天×319天,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止)。王树明为该笔欠款提供了担保,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本案约定的欠款给付期限是2016年6月底,现张问俭起诉的时间已超过保证期间,故王树明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问俭购车欠款4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1521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止);二、王树明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李海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韩玉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