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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陈建强、廖琼、廖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陈建强,廖琼,廖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广东被执行人:陈建强被执行人:廖琼被执行人:廖纪彬刘广东与陈建强、廖琼、廖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0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3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1.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17年5月8日,陈建强、廖琼、廖纪彬尚欠刘广东借款本金30887元和利息(以未还本金30887元为基数,按月息10%标准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及案件受理费1180元。2.陈建强、廖琼、廖纪彬承诺,本协议第1条载明未还本金和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保证于2017年7月31日前向刘广东清偿完毕;届时未还,刘广东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付款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03民初30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