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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季如江与苏军、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如江,苏军,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4671号原告:季如江。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鑫源、丁嘉祥。被告:苏军。被告: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昌喜。原告季如江与被告苏军、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如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