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季如江与苏军、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如江,苏军,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4671号原告:季如江。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鑫源、丁嘉祥。被告:苏军。被告: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昌喜。原告季如江与被告苏军、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如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