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8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关于陈华申请王慧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7)冀0828执74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王慧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745号申请执行人陈华.被执行人王慧泽.关于陈华申请王慧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8民初251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8民初251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   国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