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关于陈华申请王慧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7)冀0828执74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王慧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745号申请执行人陈华.被执行人王慧泽.关于陈华申请王慧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8民初251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8民初251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 国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