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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慢来绑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慢来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709号罪犯李慢来,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西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东一法少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慢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东中法少刑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慢来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慢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李慢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对罪犯李慢来减刑五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9月23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6月16日至2017年3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记功。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执行,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慢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慢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