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史久山申请北京和信典当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久山,北京和信典当有限公司,周宝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财保11号申请人:史久山,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北京和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2号1号楼16号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张雅娟,经理。被申请人周宝玺,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史久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和信典当有限公司、周宝玺银行存款9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史久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和信典当有限公司、周宝玺银行存款九百二十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于俊平审 判 员 何 琳代理审判员 霍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