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新与庄学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庄学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697号原告:王新,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桦川县。现住桦川县。被告:庄学光,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系桦川县悦来镇金爵名府小区龙栖池浴池业主,住桦川县。原告王新与被告庄学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王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振伦审 判 员 吴国华人民陪审员 张星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伟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