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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新与庄学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庄学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697号原告:王新,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桦川县。现住桦川县。被告:庄学光,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系桦川县悦来镇金爵名府小区龙栖池浴池业主,住桦川县。原告王新与被告庄学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王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振伦审 判 员  吴国华人民陪审员  张星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伟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