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3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曾维旺因贩卖毒品罪被处以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23执76号 被执行人:曾维旺,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住海南省澄迈县。 本院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的(2017)琼9023执76号被执行人曾维旺因贩卖毒品罪被处以罚金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琼9023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曾维旺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划拨被执行人在监狱“烛光卡”上的存款28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服刑期至2017年6月23日。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执行期限即将到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娜 审 判 员 邱 夫 审 判 员 王 晖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波 书 记 员 符芳兴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