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执2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丽与被执行人苏卫真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丽,苏卫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丽。被执行人苏卫真。申请执行人苏丽与被执行人苏卫真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8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卫真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苏丽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88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查明:本案所涉及过户的房屋仍在苏望迈名下,苏望迈去世时用遗嘱形式对房产作出处分由苏丽继承,本院遂作出(2017)陕0113执2364号执行裁定,将苏望迈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112号西安市八十五中家属院3号楼3单元3层西户(产权证号:1125104007-1-37-303**)房屋一套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苏丽名下,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过户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已将材料收悉。申请执行人苏丽主动将本案执行费50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苏丽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36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琼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