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浦江县鼎红娱乐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浦江县鼎红娱乐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30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县鼎红娱乐厅,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东路1号(国际大酒店6楼)。经营者:张伟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伯文,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浦江县鼎红娱乐厅的实际经营者,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浦江县鼎红娱乐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陈荣飞审 判 员 楼 晋代理审判员 应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