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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方绪满与镇江大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绪满,镇江大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2民初1140号原告:方绪满,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文,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镇江大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江心洲益平村(复兴船厂东隔壁)法定代表人:秦雪萍,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方绪满与被告镇江大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绪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镇江大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绪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21885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39540元,合计25839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左右,被告因生产经营之需由原告为其建设厂房。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施工结束后,被告陆续给付了部分款项,截至2013年5月22日双方确认尚欠328850元,并向原告出具书面“还款计划”。该还款计划出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又陆续归还了110000元,余款218850元拒不支付。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镇江大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方绪满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还款计划以及银行流水单各一份,拟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以及还款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两份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方绪满曾为被告镇江大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厂房,施工结束后,2013年5月22日,被告就欠付原告的款项出具一份“还款计划”,载明“截止2013年5月22日欠方绪满工程款及其他款项合计328850元,本公司计划还款如下:①2013年10月1日前支付110000元;②2014年6月30日前凭相关票据结清所有款子”。该还款计划出具后,截至2014年11月3日,被告又向原告陆续支付了100000元,并在该还款计划的左下方注明“自2013年5月22日至2014年11月3日已支付100000元,最终按实际打款转账记录为准”等内容。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转账支付了10000元,余款218850元未再支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方绪满与被告镇江大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就欠款于2013年5月22日进行结算,确定了欠款金额为328850元,并出具了还款计划,该还款计划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则被告应当按照确定的金额、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仅向原告支付了110000元,故其还应向原告支付余款218850元。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原告主张自2014年6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截至2017年5月7日的利息为37450元(基数218850元*年利率6%*逾期天数1041天),现原告主张39540元,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以上,被告共应向原告支付款项本息256300元。被告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并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镇江大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方绪满工程款本息共计256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88元,由被告镇江大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