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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会来、袁志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会来,袁志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郭会来,男,1970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武邑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袁志磊,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武邑县郭会来申请袁志磊先予执行一案,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2民初11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会来于2017-3-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袁志磊之父袁章生代其交纳1万元。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吧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谊审 判 员  贾颜军人民陪审员  谢金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颉永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