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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425号罪犯姜振,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青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08)张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以姜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淄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前判对姜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姜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作出(2010)鲁刑四复字第2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8月18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2月2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3月2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33年3月2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姜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姜振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32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