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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蔡晶与李伟、刘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晶,李伟,刘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7民初1758号原告:蔡晶,女,汉族,1973年1月15日生,住淮滨县。被告:李伟,男,汉族,1975年6月21日生,现住淮滨县。被告:刘侠,女,汉族,1973年7月15日生,住淮滨县,现住淮滨县。原告蔡晶诉被告李伟、刘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即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晶、被告刘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15日,被告李伟向原告蔡晶借款人民币25万元整,口头约定月息2分,蔡晶基于对李伟、刘侠夫妻二人的信任,将25万元现金借给李伟。2017年1月15日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本金及利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伟偿还借款25万元;2、被告刘侠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伟未答辩。被告刘侠答辩称,借款的事我不知道,我现在和李伟已经离婚了。原告向法院提供证据:1、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一份;2、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申请书两份;3、借条一份(2015年7月15日李伟所写借到蔡晶现金25万元);4、银行交易明细单一份,证明原告向李伟转款25万元。两被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5日,被告李伟从原告蔡晶处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款期间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16日两被告才办理离婚手续。本院认为,被告李伟向原告蔡晶借款25万元,有借条和银行交易明细单在卷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可,借款应当偿还。被告刘侠答辩称不知道借款的事,且现在和李伟已经离婚了。经查,被告李伟向原告蔡晶借款期间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侠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蔡晶借款25万元;被告刘侠对上述25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李伟、刘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瑞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清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