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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喻汉平、涂才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汉平,涂才道,姜明亮,余楚桥,李加明,黄文林,李家平,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喻汉平,男,汉族,1958年4月250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被执行人涂才道,男,汉族,1954年11月8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被执行人姜明亮,男,汉族,1955年9月28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被执行人余楚桥,男,汉族,1951年9月18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被执行人李加明,男,汉族,1953年9月21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被执行人黄文林,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被执行人李家平,男,汉族,1953年10月3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被执行人李亮,男,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喻汉平与涂才道、姜明亮、余楚桥、李加明、黄文林、李家平、李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1)悟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喻汉平于2017年3月1日向大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巳履行202560.9元,仍下欠7000元,现被执行人余楚桥长期外出,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债权为人民币7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1)悟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韩用家审判员  彭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谈 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