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行终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永胜与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永胜,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苏04行终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永胜,男,195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县府路69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祥生,该局纪委书记。委托代理人王卫中,该局法制大队民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阳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沈东,该区区长。上诉人徐永胜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以下简称金坛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被上诉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坛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82行初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26日9时许,农电公司的员工董某在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长山村委水西村10号通知徐永胜缴纳本月电费47元时,董某与徐永胜发生争执,后徐永胜采用三棱刀刺右胸处的方式对被害人董某进行故意伤害,致使董某黑色外套右胸处破损。金坛公安分局接警后派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在查清事实后,金坛公安分局向徐永胜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徐永胜当场表明不需陈述和申辩。当日,金坛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永胜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收缴徐永胜持有的三棱刀一把。徐永胜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2016年3月25日向金坛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7月1日金坛区政府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徐永胜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金坛公安分局作出的金公(薛)行罚决字[2016]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金坛公安分局在发生地向徐永胜赔礼道歉;要求撤销金坛区政府作出的坛行复[2016]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审法院认为,徐永胜作为被处罚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金坛公安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具有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职权。金坛区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对其职能部门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复议的职权。知法、守法是每个公���应尽的义务。尊重自己、尊重他人,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德。徐永胜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通过正当的途径进行解决,而不应该与上门收取电费的人员发生争执,更不应该采用三棱刀刺右胸处的方式对他人进行故意伤害。徐永胜的行为破坏了法律所维护的公序良俗和安定有序的社会治安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徐永胜对其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金坛公安分局根据徐永胜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收缴徐永胜持有的三棱刀一把,并无不当。综上,金坛公安分局作出的金公(薛)行罚决字[2016]79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金坛区政府在收到徐永胜的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向金坛公安分局送达了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根据金坛公安分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时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徐永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徐永胜负担。上诉人徐永胜上诉称,董某寻衅滋事,其不法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为何对董某不进行处罚。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时均提出这一要求,一审法院未告知维权方式。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金坛公安分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被上诉人金坛公安分局、金坛区政府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审被告金坛公安分局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组一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方面的证据:1、被侵害人董某工作证件一份、徐永胜欠费通知单一份、被侵害人董某短信照片一份,证明被侵害人通知徐永胜缴纳电费的事实。2、违法行为人徐永胜户口底册一份及询问笔录两份;3、被侵害人董某户口底册及询问笔录各一份;4、证人刘某户口底册及询问笔录各一份;5、证人王某户口底册及询问笔录各一份;6、证人韩某户口底册及询问笔录各一份;7、现场笔录一份;8、物���三棱刀照片一份;9、被侵害人董某被刺照片两份。证据2-9证明徐永胜实施了使用三棱刀刺被侵害人董某的违法事实。证据组二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方面的证据:10、受案登记表一份;11、接受证据清单一份;12、受案回执一份;13、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14、呈请处罚报告书一份;15、查获经过一份;16、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一份;1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一份;18、呈请扣押报告书一份;19、证据保全决定书一份;20、证据保全清单一份;21、呈请收缴报告书一份;22、收缴物品清单一份;23、收缴物品凭证一份;24、销毁清单一份;25、发还清单一份;26、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一份;27、送达回执一份;28、徐永胜儿子徐罗华户口底册一份;29、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一份;30、情况说明一份。以上证据证明金坛公安分局依法受理案件,并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办案程序���法。证据组三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明金坛公安分局具有作出治安处罚的法定职权及适用法律正确。原审被告金坛区政府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徐永胜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金坛区政府于2016年3月25日收到徐永胜的行政复议申请。2、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金坛区政府于2016年3月28日向徐永胜寄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3、徐永胜补正材料及邮寄凭证各一份,证明金坛区政府于2016年4月7日收到徐永胜的补正材料。4、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金坛区政府于2016年4月7日向金坛公安分局直接送达答复通知书。5、金坛公安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一份,证明金坛公安分局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答复。6、决定延期通知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金坛区政府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延期决定并于同日向徐永胜和金坛公安分局送达。7、坛行复[2016]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金坛区政府于2016年7月1日作出坛行复[2016]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同日向徐永胜和金坛公安分局送达。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证明金坛区政府具有作出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及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原告徐永胜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居民供用电合同一份,证明农电公司工作人员董某没有权利向徐永胜直接收费。2、2016年11月16日徐永胜向常州市金坛区供电公司提交的确认信一份,证明徐永胜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供电合同,一根电线杆压坏了徐永胜的庄稼,该���司叫董某向徐永胜强行收取电费。3、1993年12月1日原金坛县唐王乡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徐永胜土地在修304县道的时被占用。4、2008年11月6日原金坛市交通局的材料一份,证明征用土地与该局无关,由当地政府解决。5、徐永胜同组村民王怀明、夏春锁的证明一份,证明徐永胜的土地在修公路时被占用。6、2015年10月3日徐永胜向常州市金坛区供电局的申请书一份,证明徐永胜要求区供电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压坏的庄稼及被占用的土地进行处理。7、2015年10月14日徐永胜向金坛区政府、金坛区供电公司的信件复印件一份,证明徐永胜要求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补偿。8、原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徐永胜写的是举报信不是信访信。9、2017年1月17日写给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和常州市纪委的申请一份并附有三份书证(2016年10月29日向常州市公安局��举报信一份;2015年12月10日向原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的举报信一份;2015年8月20日多位村民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的申请书一份),证明徐永胜所在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长山村民委员会环境污染、有些企业涉嫌犯罪,金坛公安分局涉嫌包庇。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正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金坛公安分局有权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金坛公安分局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可以认定农电公司员工董某于2016年1月26日在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长山村委水西村10号通知徐永胜缴纳电费时与徐永胜发生争执,后徐永胜采用三棱刀刺右胸处的方式对董���进行故意伤害,致使董某外套右胸处破损。金坛公安分局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永胜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收缴徐永胜持有的三棱刀一把,前述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金坛公安分局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徐永胜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徐永胜表明不需陈述和申辩。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金坛公安分局向徐永胜直接送达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坛公安分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复议机关金坛区政府于2016年3月25日收到申请人徐永胜的涉案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于2016年4月7日收到补正材料后依法受理了涉案行政复议申请。2016年5月30日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延长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并将延长通知送达各方当事人。2016年7月1日,复议机关依法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复议机关作出涉案复议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金坛公安分局作出的涉案金公(薛)行罚决字[2016]7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复议机关金坛区政府作出的涉案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永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连求审判员 秦 琳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茹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