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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蔡桂英、蔡桂芹、蔡杰与蔡桂荣、蔡桂芝、蔡义、蔡桂兰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桂英,蔡桂芹,蔡杰,蔡桂荣,蔡桂芝,蔡义,蔡桂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079号原告:蔡桂英,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告:蔡桂芹,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原告:蔡杰,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告:蔡桂荣,女,59岁,退休工人,住梅河口市。被告:蔡桂芝,女,59岁,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鞍山市。被告:蔡义,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告:蔡桂兰,女,66岁,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蔡桂英、蔡桂芹、蔡杰与被告蔡桂荣、蔡桂芝、蔡义、蔡桂兰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蔡桂英、蔡桂芹、蔡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父亲蔡喜发得卖房款由原告依法继承,每人继承2000.00元人民币;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原告父亲蔡喜发与母亲李凤琴共生育7名子女,均成家立业,母亲李凤琴于7年前去世,遗留坐落在海龙镇挺进街2委21组土草房72平方米,父亲蔡喜发于2014年5月份因病去世,去世后原、被告协商将该房屋出售给原告蔡杰,房价款为1.4万元,并将该房价款交给被告蔡桂荣暂时保管,待日后在协商分配继承。现因父亲下葬事宜发生矛盾,被告拒绝对该款项按继承返还给原告,无奈特向贵院提起告诉,请依法审理是盼。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法应驳回三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桂英、蔡桂芹、蔡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朱利军审判员  丛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寓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