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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3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程运根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张远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初388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运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张远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3889号原告:程运根,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谭国浪,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梓桓,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刘柱棉。被告:张远辉,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运根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张远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运根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原告程运根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运根撤诉。案件受理费1584元由原告程运根负担。审判员  俞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邝俊 来源:百度搜索“”